沈阳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引导动员社会组织积极参与防汛救灾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新时代志愿者 时间2021-04-07
民社管函〔202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各全国性社会组织:
当前,我国正进入“七下八上”防汛关键期,南方正在全力抗洪抢险,北方也进入汛期关键时段,防汛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防汛救灾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引导动员广大社会组织积极参与防汛救灾各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学习领会,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引导动员社会组织参与防汛救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防汛救灾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粮食安全、经济安全、社会安全、国家安全。今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脱贫攻坚之年,也是“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做好防汛救灾工作十分重要。党中央对此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并于5月19日和7月17日两次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提出专门要求、进行研究部署、发表重要讲话。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务必要深入学习领会,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充分认识当前防汛抗洪形势的严峻性和复杂性,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极端负责的精神,恪尽职守、勇于担当,采取得力措施引导动员广大社会组织积极参与防汛救灾各项工作,为坚决打赢防汛救灾这场硬仗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加强分类指导,强化责任担当,发挥各级各类社会组织参与防汛救灾的积极作用。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要加强与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党建工作机构的协同配合,推动各级各类社会组织结合自身业务范围和专长,依法有序参与防汛救灾各项工作。应急救援领域社会组织要按照《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引导社会应急力量参与防汛抗旱工作的通知》(应急明电〔2020〕3号)要求,深入企业、农村、社区、学校和家庭开展防灾宣传、普及应急知识,并积极参与重点目标巡护、风险隐患排查和群众转移、人员搜救、物资运送、道路疏通、志愿服务等各项防汛救灾工作。公益慈善领域社会组织要充分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大爱精神,在依法有序开展救灾募捐和捐赠基础上,加大对受灾贫困地区和困难群众的帮扶力度,防止因灾致贫返贫。基层社区社会组织、社工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下,配合做好灾情预警、群众安置、困难帮扶、社区服务、心理疏导、宣传动员等工作,力所能及的帮助降低灾害损失,恢复正常生活秩序。学术性、专业性和科技类社会组织要发挥自身凝聚专家学者和专业人才的优势,加强防汛救灾和遇险自救等科普宣传,增强人民群众抗洪减灾的防范意识和安全意识。网络新媒体和宣传领域社会组织要配合党委、政府做好舆情引导和信息发布工作,加强防汛救灾期间的正面宣传和解疑释惑,共同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秩序稳定。行业协会商会要积极支持受灾地区的各类生产企业加快复工复产,恢复受灾地区正常生产秩序。其他社会组织也要按照党中央统一部署,积极行动起来,组织动员本行业本领域本单位力量广泛参与防汛抗洪抢险,帮助和支持灾区抗灾救灾、恢复正常生产生活,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
三、强化管理服务,加强宣传总结,积极营造社会组织参与防汛救灾的良好环境。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要加强法治宣传,明确法律底线,划清规矩红线,引导社会组织在法治轨道上有序参与防汛救灾工作;对于防汛救灾期间不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甚至顶风违法违规的社会组织,要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加大执法监督和处理处罚力度,维护社会组织参与防汛救灾的良好秩序。要注重发掘社会组织在防汛救灾工作中涌现的先进典型和感人事迹,做好经验总结、宣传推广和信息报送工作,营造社会组织积极参与防汛救灾的良好氛围。要加大对参与防汛救灾工作社会组织的政策支持和社会组织党员干部的关心关爱力度,协调帮助解决实际困难,不断创造社会组织参与防汛救灾等应急工作的良好环境。
各地在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有关意见建议,要及时通过省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向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反映。
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
2020年7月20日